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人員分為聘用及僱用人員,其人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管理機構人…
- 第3條聘用人員包括執行長、副執行長、主任、高級專員、副主任、一等專員、組長、專員、會計員、一級組員、二級組員、三級組員、一級技…
- 第4條管理機構聘用人員分為十職等,以第十職等為最高等;約僱人員分為十八個薪級,以第十八級為最高級。技工、駕駛、工友及清潔工分為…
- 第5條聘(僱)用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應盡忠職守,公正和藹,依法令規定執行職務。二、應嚴守工作上之機密;離、退職後,亦同。三…
- 第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僱)用: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二、曾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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