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輔導作業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或所屬機關應停止輔導資源之投入:一、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輔導案件無法進行。二、輔導案件進度嚴重落後,並經本部或所屬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三、其他經本部或所屬機關認定輔導案件異常且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