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第4條 法規: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4條 本辦法所稱提供利用,指以出租、授權或其他可發揮文化創意資產對外利用效益之方式。 本條定義的名詞 提供利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