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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經濟部
產業目
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第11條
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第11條
法規:
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11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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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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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管理機關得保留公有文化創意資產提供利用收益之百分之五十,專戶保存管理,並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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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管理機關,指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依法令負有管理文化創意資產義務之行政機關。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文化創意資產,指政府自行或委託管理之不動產以外其他有形、無形之公有圖書、史料、典藏文物、影音資料或相關資產…
第4條
本辦法所稱提供利用,指以出租、授權或其他可發揮文化創意資產對外利用效益之方式。
第5條
管理機關對外提供利用文化創意資產,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提供利用之資產,以管理機關擁有合法權利者為限。二、無正當理由,不得…
第6條
管理機關應建置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目錄,將可合法對外提供利用之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相關資訊,公布於對外網站,並定期更新,以確保資…
第7條
管理機關應釐清其管理之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相關權利歸屬,並建立提供利用之作業程序及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
第8條
申請利用文化創意資產,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管理機關提出:一、非營利目的之利用:資產名稱、用途及利用期限;其為公開發行…
第9條
申請案經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後,雙方應簽訂書面契約,其應記載事項如下:一、利用標的、利用期限、利用範圍、利用地域及再利用約定…
第10條
管理機關得保留公有文化創意資產提供利用收益之百分之五十,專戶保存管理,並專款專用於管理維護、技術研發及人才培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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