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第10條 法規:經濟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10條 管理機關得保留公有文化創意資產提供利用收益之百分之五十,專戶保存管理,並專款專用於管理維護、技術研發及人才培育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