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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經濟部
標準檢驗目
無障礙產品設計獎勵辦法
第9條
無障礙產品設計獎勵辦法 第9條
法規:
無障礙產品設計獎勵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9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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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獲獎者檢附之文件有虛偽不實或其他違反法令情形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取消其得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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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本辦法所定之獎勵業務,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
第3條
獎勵甄選活動每年舉辦一次,舉辦期間、報名方式、應檢附文件資料、參選資格及獎勵方式,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辦理之。
第4條
個人、學校、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依其性質報名參加甄選活動:一、設計開發組:產品設計符合我國…
第5條
最近一年內有違反勞工、環境之相關法令或本法之相關規定,其情節重大者,不得報名參加甄選活動。
第6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辦理甄選活動之評審及有關事項,得召集審查會議,由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團體代表擔任審查委員,執行審…
第7條
產品經審查符合我國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有關無障礙設計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予以獎勵:一、頒發獎狀、獎牌或獎座…
第8條
獲獎者檢附之文件有虛偽不實或其他違反法令情形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取消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已領得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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