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障礙產品設計獎勵辦法 第6條 法規:無障礙產品設計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6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辦理甄選活動之評審及有關事項,得召集審查會議,由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團體代表擔任審查委員,執行審查作業。前項團體代表應包括由身心障礙礙相關團體推薦具使用經驗之身心障礙者。第一項審查作業必要時得實地查核,並請參加甄選活動者說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