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運作辦法 第2條 法規: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2條 審查會議應置召集人一人,由主管機關副首長以上人員或其指派代表擔任,綜理審查事宜。審查會議應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其指派審查會議成員代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