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4條 法規: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為發展無人載具科技及創新應用服務,協助創新實驗之申請與法規諮詢,並協助評估創新實驗之可行性,主管機關得由專責單位或委託法人團體辦理本條例相關事宜。前項受委託者之資格、責任、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