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第4條 法規: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4條 資助單位審議創新研發計畫,應有智慧財產專業之人員擔任審查委員。計畫金額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高額資助者,資助單位應交由財團法人專利檢索中心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財團法人專業機構就智慧財產布局分析報告之檢索內容提出評估意見,供計畫審查委員審酌。第一項之委員名單由中央主管機關提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