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7條 法規: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三章 公告及通知事項 第7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辦理閒置土地公告及通知,其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日期與文號。二、土地所有權人。三、地段、地號及面積。四、經認定為閒置土地之事由。五、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依法完成建築使用。六、閒置土地依本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得予以公開強制拍賣之意旨。七、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八、其他有關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