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6條 法規: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三章 公告及通知事項 第6條 主管機關應將閒置土地之公告揭示於土地所在園區管理機構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依法完成建築使用。前項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