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4條 法規: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二章 閒置土地與完成建築使用認定基準 第4條 主管機關依本辦法公告之閒置土地,應製作閒置土地清冊,並得隨時輔導土地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完成建築使用。前項閒置土地清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座落之產業園區、工業區或工業用地。二、土地所有權人。三、利害關係人。四、地段、地號及面積。五、公告之日期與文號。六、經認定為閒置土地之事由。七、其他有關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