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依本辦法公告之閒置土地,應製作閒置土地清冊,並得隨時輔導土地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完成建築使用。
前項閒置土地清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座落之產業園區、工業區或工業用地。
二、土地所有權人。
三、利害關係人。
四、地段、地號及面積。
五、公告之日期與文號。
六、經認定為閒置土地之事由。
七、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