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2條 法規: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以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依原獎勵投資條例、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本條例開發設置之工業用地、工業區或產業園區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