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甄選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甄選事宜,並擔任會議主席;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甄選事宜。前項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委員擔任。甄選會委員,應親自出席甄選會會議。甄選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