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5條 法規: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二章 主管機關設置之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 › 第一節 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用地變更規劃 第5條 主管機關得依職權辦理其所設置產業園區內未出售土地之用地變更規劃。但園區係於本條例施行前設置,由中央主管機關管理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