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35條 法規: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四章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未開發之工業用地 第35條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未開發之工業用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準用第二章第二節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用地變更規劃之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