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34條 法規: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三章 公民營事業、興辦產業人設置之產業園區 第34條 興辦產業人經核定設置之產業園區擬辦理用地變更規劃時,應由興辦產業人向原核定設置產業園區之主管機關申請辦理,並準用第二章第二節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