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49條 法規: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四章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 第49條 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建築物、設施,在不妨礙其用途及目的之情形下,得經主管機關同意,逕予租售、設定負擔及收益,或以公開評選方式租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