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48條 法規: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三章 社區用地 › 第二節 出售、標售及逕行處理 第48條 社區用地經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無法單獨建築使用者,得逕由主管機關出售予區內毗連該土地之所有權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