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46條 法規: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三章 社區用地 › 第二節 出售、標售及逕行處理 第46條 社區用地依第三十七條配售及依前條出售後,如有剩餘者,主管機關得以出售或標售方式供興建住宅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