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45條 法規: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三章 社區用地 › 第二節 出售、標售及逕行處理 第45條 主管機關出售供興建住宅之社區用地時,應先公布一定期間,優先售予該社區用地所在之產業園區內企業興建員工住宅及售供員工興建住宅;產業園區內企業及員工未於公布期間內提出申購者,視為放棄優先申購之權利。前項公布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