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6條社區用地之配售對象如下:一、產業園區內被價購或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二、產業園區內被價購或徵收之房屋所有權人。但以依本條例…
- 第37條社區用地之配售,由主管機關按劃定地區辦理。但中央主管機關開發之產業園區,其社區用地之配售,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
- 第38條配售社區用地之位置及最小建築單位面積,由主管機關定之。前項最小建築單位面積,不得小於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畸零地使用規…
- 第39條被徵收所有權人受配社區用地權利價值,以其被徵收土地及房屋權利價值總和計算。前項土地權利價值,以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補…
- 第40條被徵收所有權人,其配售面積依下列原則辦理:一、被徵收所有權人得申請配售社區用地之面積,應按其權利價值總和除以社區用地開發…
- 第41條產業園區內土地或房屋,如因遺漏徵收或調整開發範圍而補辦徵收時,由原辦理配售機關按被徵收所有權人持有之權利價值,就產業園區…
- 第42條社區用地之配售作業程序如下:一、計算社區用地開發成本及得申請配售面積上限。二、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及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布,並…
- 第44條被徵收所有權人未於申請配售期限內提出申請者,視為放棄權利。經核准配售社區用地之被徵收所有權人,應於通知之繳款期限內繳清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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