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41條 法規: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三章 社區用地 › 第一節 配售 第41條 產業園區內土地或房屋,如因遺漏徵收或調整開發範圍而補辦徵收時,由原辦理配售機關按被徵收所有權人持有之權利價值,就產業園區內尚未配售之社區用地,依前條規定辦理配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