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6條前條標租條件及程序,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法令依據。二、標租標的物標示、用途及使用限制。三、容許引進之產業類別。四、…
- 第27條參與標租產業用地或建築物者,應於開標日前按公布年租金底價繳納百分之三之保證金;未繳納保證金者,其投標無效。前項保證金於得…
- 第28條主管機關得於開標當場審查參與標租人之標租資格及條件,如符合者,即得辦理決標。決標時,以有效投標單之投標金額達底價且為最高…
- 第29條得標人應於接獲得標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繳納第一期之租金及擔保金,並簽訂租賃契約;主管機關於租賃契約簽訂後,應製發土地使用…
- 第30條擔保金之計算方式、標租租期、租期屆滿之優先續租、終止契約時回復原狀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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