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13條 法規: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二章 產業用地及其地上建築物 › 第二節 標售 第13條 主管機關得於開標當場審查參與標購人之標售資格及條件,如符合者,即得辦理決標。決標時,以有效投標單之投標金額達底價且為最高價額者為得標人,有效投標單之投標金額達底價且為次高標價者為次得標人;最高價額有二標以上相同者,應抽籤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