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12條 法規: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二章 產業用地及其地上建築物 › 第二節 標售 第12條 參與標購產業用地或建築物者,應於開標日前繳納按價金底價百分之三計算之保證金;未繳納保證金者,其投標無效。前項保證金於得標時,無息抵充應繳之價金;未得標時,無息退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