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11條 法規: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二章 產業用地及其地上建築物 › 第二節 標售 第11條 前條標售條件及程序,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法令依據。二、標售標的物標示、用途及使用限制。三、容許引進之產業類別。四、標售資格及條件。五、標售程序。六、價金底價。七、應附具之文件。八、其他應公布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