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10條 法規: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二章 產業用地及其地上建築物 › 第二節 標售 第10條 主管機關標售產業園區之產業用地或建築物時,應訂定標售條件及程序,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並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布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