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性廢棄物再利用工廠申報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易燃性廢棄物再利用工廠申報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易燃性廢棄物,其種類如下:一、廢液閃火點小於攝氏六十度(不包含乙醇體積濃度小於百分之二十四之酒類廢棄物)。二、固體廢棄物於常溫常壓可因摩擦、吸水或自發性化學反應而起火燃燒引起危害者。三、可直接釋出氧,激發物質燃燒之廢強氧化劑。四、其他易燃性事業廢棄物混合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