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 第11條 法規: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11條 我國個人或公司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其研究發展支出應以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發生者為限。有限合夥事業適用本條例該項規定者,其研究發展支出應以在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發生者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