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 第13條 法規: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相關法規 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分類管理 第13條 經廢止登記、停止執業或自請停業之冷凍空調業,自處分或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不得再行冷凍空調業務。但已開始施工而未完成之工程,中央主管機關得准其繼續施工至竣工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