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 第11條 法規: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相關法規 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分類管理 第11條 冷凍空調業停業時,應將其登記證書送繳主管機關核存登記,於申請恢復營業時發還之。前項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逾期廢止其登記證書。但經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展延一年。冷凍空調業歇業或解散時,應填具申請書,連同登記證書送主管機關為廢止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