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棟建築物有前條規定之接地電極者,應將所有接地電極搭接形成接地電極系統。
但既有建築物之混凝土包覆電極,非經破壞其混凝土無法連接至其鋼筋或鋼筋棒者,得免成為接地電極系統之一部分。
既有建築物無前條規定之接地電極者,應加裝一個以上前條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之接地電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