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伏特以上,低於六百伏特之交流電源系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接地:
一、專用於供電給熔解、提煉、回火或類似用途之工業電爐。
二、獨立電源供電系統僅供電給可調速工業驅動裝置之整流器。
三、由變壓器所供電之獨立電源供電系統,其一次側額定電壓低於六百伏特,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該系統專用於控制電路。
(二)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
(三)連續性之控制電源。
四、存在可燃性粉塵之危險場所運轉之電動起重機。
非接地系統電源處,或系統第一個隔離設備處應有標明非接地系統之耐久且明顯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