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911條 法規: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八章 高壓用電設備及配線方法 › 第一節 通則 第911條 高壓線路與低壓線路在建築物內應保持三百五十毫米以上之間隔,在建築物外應保持五百毫米以上之間隔。除光纖電纜外,高壓線路與電信線路、水管、燃氣供給管路及其他金屬物間,應保持五百毫米以上之間隔。高壓線路及低壓線路皆採用電纜敷設者,得不受前二項間隔規定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