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V系統直流電路之識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於終端、接續點及分接點,應以色碼、標示帶、標籤或具同等效果之方法加以標明。
二、非直接接地之正極導線應有標明「+」、正極、POSITIVE或POS之耐久標識,導線識別不得為綠色、白色或灰色。
三、非直接接地之負極導線應有標明「-」、負極、NEGATIVE或NEG之耐久標識,導線識別不得為綠色、白色灰色或紅色。
二套以上PV系統之導線裝設於具有可移除蓋板之封閉箱體或管槽,每一套系統之PV系統導線每隔一‧八米以內應以紮線綁紮成束或類似方法個別組群。
但從單一電纜或管槽進入之電路,可清楚分組者,不在此限。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874條
第七章 電動車充電與儲能及其他先進系統 › 第二節 太陽光電系統 › 第四款 配線方法
第87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