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與非醫療性X光設備及其控制、桌台、X光管支撐、變壓器外殼、遮蔽電纜、X光管頭等附屬之非帶電金屬部分,應依第二章第五節或第八章第四節規定加以接地。
但採用電池供電之設備,不在此限。
可攜式及移動式設備之附接插頭應為接地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