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屋線之過電流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一非接地之進屋線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其安培額定不得大於該進屋線之導線安培容量。
但熔線或斷路器之安培額定在八百安培以下,且其標準安培額定與進屋線之導線安培容量不能配合時,得選用較高一級者,且所選用之高一級不大於八百安培。
二、被接地之導線除其所裝設之斷路器能將該導線與非接地之導線同時啟斷者外,不得串接過電流保護裝置。
三、進屋線設置三具以下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時得免設主過電流保護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