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73條 法規: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二章 配線及保護 › 第四節 過電流及漏電保護 第73條 筒型熔線及熔線座依下列規定選用:一、一千安培以下筒型熔線及其熔線座應依其電流分級為三十安培、六十安培、一百安培、二百安培、四百安培、六百安培、一千安培。二、筒型熔線及其熔線座應按其分級做不同尺寸之設計,以免誤裝於較高電壓或電流之熔線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