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60條 法規: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四章 低壓配線方法 › 第十九節 燈用軌道 第460條 燈用軌道應加以固定,使每一固定點皆能支撐其可能裝設之照明燈具最大重量。燈用軌道單節一‧二米以下者,應有二處支撐。燈用軌道之延長部分,每一單節未超過一‧二米者,應增加一處支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