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56條 法規: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四章 低壓配線方法 › 第十九節 燈用軌道 第456條 燈用軌道不得裝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一、易遭受外力損傷之處。二、潮濕場所或濕氣場所。三、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四、存放電池場所。五、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六、隱蔽處所。七、穿過牆壁。八、距離地面高度一‧五米以下。但有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