燈用軌道不得裝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易遭受外力損傷之處。
二、潮濕場所或濕氣場所。
三、發散腐蝕性物質場所。
四、存放電池場所。
五、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
六、隱蔽處所。
七、穿過牆壁。
八、距離地面高度一‧五米以下。
但有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