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被接地導體(線)之隔離設備應由符合下列規定之手動操作開關或斷路器組成:
一、設於可輕易觸及處。
二、可外部操作,且人員不會碰觸到帶電組件。
三、明確標示開或關之位置。
四、對設備線路端之標稱電路電壓及電流,具有足夠之啟斷額定。
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三十九規定,且經設計者確認適合此用途之連接器者,得作為交流或直流之隔離設備使用。
隔離設備之所有端子在開啟位置可能帶電者,於隔離設備上或鄰近處應明顯標示下列字樣:┌─────────────────┐│警告││小心!觸電危險!││切勿碰觸端子!││開啟狀態下線路側及負載側可能帶電。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96-35條
第六章 特殊設備及設施 › 第六節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 第三款 隔離設備
第396-3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