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77條 法規: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四章 低壓配線方法 › 第九節 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 第377條 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中間不得有接續或分接。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連接於用電器具或其配件時,接頭或終端處不得承受張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