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本條文有附件第368條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之安培容量應符合表三六八規定。
- 第369條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之個別導線應為可撓性絞線,其截面積應為一‧○平方毫米以上。但為廠製用電器具之附插頭可撓軟線者,不在此限…
- 第370條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不得裝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一、永久性分路配線。二、穿過牆壁、建築物結構體之天花板、懸吊式天花板或地板。…
- 第371條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穿過蓋板、線盒或類似封閉箱體之開口時,應裝設護套保護導線,以免導線損傷。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裝設於由合格…
- 第373條插座出線口應裝設於分路,並符合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及下列規定:一、插座裝設於十五安培或二十安培分路應採用接地型,且僅能…
- 第374條插座以獨立設備接地導線直接連接至內線系統接地之接地端子板,以降低電氣雜訊干擾者,其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插座應有橘色三…
- 第375條插座裝設於濕氣場所及潮濕場所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二百五十伏特以下之十五安培或二十安培非閉鎖型插座:(一)裝設於濕氣場…
- 第376條供移動式用電器具引接電源之插座額定電壓為二百五十伏特以下者,額定電流不得小於十五安培。
- 第377條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中間不得有接續或分接。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連接於用電器具或其配件時,接頭或終端處不得承受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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