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F管以明管裝設時,應於導線管每隔九百毫米處或距離下列位置三百毫米以內處,裝設護管鐵、管夾或類似配件加以固定。
但於設備終端之固定有困難者,其固定距離得免受上列規定限制。
一、配管之兩端。
二、管與配件連接處。
三、管與管連接處。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互相間,及管與接線盒相接之長度,應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