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53條 法規: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四章 低壓配線方法 › 第六節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 第353條 PF管以明管裝設時,應於導線管每隔九百毫米處或距離下列位置三百毫米以內處,裝設護管鐵、管夾或類似配件加以固定。但於設備終端之固定有困難者,其固定距離得免受上列規定限制。一、配管之兩端。二、管與配件連接處。三、管與管連接處。非金屬可撓導線管互相間,及管與接線盒相接之長度,應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