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39條 法規: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四章 低壓配線方法 › 第四節 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 第339條 金屬可撓導線管連接至設備,其接地及搭接應依第二章第五節規定辦理。金屬可撓導線管應採用一‧六毫米以上裸軟銅線或二‧○平方毫米以上裸軟絞線作為搭接導線,且此附加之裸軟銅線或裸軟絞線應與金屬可撓導線管一併裝設,保持導線管兩端有電氣連續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