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37條 法規: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四章 低壓配線方法 › 第四節 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 第337條 金屬可撓導線管以明管裝設時,於每一個線盒、管匣、配電箱或導線管終端三百毫米以內,應以護管鐵、管夾或類似配件加以固定,且每隔一‧五米以內,應以護管鐵、管夾或類似配件加以支撐。但於設備終端之固定有困難者,其固定距離得免受上列規定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