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屬可撓導線管不得裝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易遭受外力損傷之處。
但有防護裝置者,不在此限。
二、升降機之升降路。
但配線終端至各機器間之可撓配管者,不在此限。
三、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
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直埋地下或混凝土中。
但液密型金屬可撓導線管適用直埋地下者,不在此限。
五、長度超過一‧八米者。
六、周圍溫度及導線運轉溫度超過導線管耐受溫度者。
一般型金屬可撓導線管除用於連接發電機、電動機等旋轉機具有可撓必要之接線部分外,不得裝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隱蔽處所。
但可供點檢者,不在此限。
二、潮濕場所。
三、蓄電池室。
四、暴露於石油或汽油之場所,且對所裝設之導線有劣化效應者。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33條
第333條